发布时间:2025-04-11 13:59:39 阅读量:
规定对职业放贷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辩耻辞迟;。理解把握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此点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涉及多个法律要件,以下是对各要点的详细分析及法律依据:
一、主体要件:无放贷资格的主体
主体范围职业放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均需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放贷资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法律后果
合同效力:职业放贷行为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
刑事责任风险: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若情节严重。
二、营利目的:不以利率高低为要件
营利认定标准只要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费用即视为营利,无需达到高利贷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例外情形亲友间无息或低息借款通常不视为营利,但需证据证明非经营性质(如借条无息约定、转账备注等)。
叁、行为特征:向不特定对象多次放贷
“不特定对象”的界定
指借款人超出熟人范围(如亲友、同事),具有开放性、随机性。司法实践中,若同一时期向多人(如2年内向50人以上)放贷,可能被推定为不特定对象(参考部分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多次放贷”的认定
时间与频率:通常考察2年内放贷次数(如10次以上)或累计金额(如超过地方规定数额)。持续性:需证明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营业性,而非偶发借贷。
四、实务认定要点(案例参考)
证据类型
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明多次放贷;收款记录(如固定利息、手续费);广告宣传证据(如通过网络、中介招揽借款人)。
抗辩理由
主张单次借贷或特定对象(如同一公司内部员工);证明资金来源于自有财产,非以放贷为业。
五、法律建议
对出借人
避免频繁向不特定人放贷,控制借贷次数及对象范围;若需经营放贷业务,应申请金融牌照(如小额贷款公司)。
对借款人
如遇职业放贷人,可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超出本金部分的费用;及时举报非法放贷行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附:相关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修改〈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明确职业放贷合同无效规则。
总结:职业放贷的认定核心在于无资质、营利性、对象不特定性的结合,司法机关会综合放贷频率、资金规模、营利方式等因素判断。当事人应提前合规审查,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