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3 14:33:25 阅读量:
当事人王某提问:
我经过实地考察后打算向陈某购买其所有的某套房子,双方谈好了价格为100万元,并约定先交纳定金5万元,但因资金困难,当天我只支付了定金3万元,二天后陈某告知其妻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请问,我可以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吗?
法官解答
不可以,只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定金依其性质可分为五类:1、成约定金;2、立约定金;3、证约定金;4、违约定金;5、解约定金。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定金,兼备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其作用是担保主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
定金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这里要强调的是,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而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了该要式性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对于定金的约定即可。当然,法官提醒: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不限于书面形式约定,但为避免取证困难,双方还是尽量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定金的约定,如果实在没有进行书面约定,也要通过录音、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温馨提醒:
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事实错综复杂,而网络法律咨询受到文字表述局限或缺少实际证据材料,故以上解答仅具有参考意义,不构成法律依据。具体请以法官的当面释法或法院调解、判决结果为准。
来源:漳州市芗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