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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私凿承重墙,楼上损失咋赔偿?

发布时间:2025-03-07 14:10:47    阅读量:

承重墙是支撑建筑物主要荷载的墙体,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具有承受冲击的重要作用。一旦承重墙被破坏,建筑物的承重能力将大幅降低,可能导致结构变形、墙体开裂、地面下沉等问题,甚至致使整栋楼宇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楼下私凿承重墙,应该如何赔偿楼上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我们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1701室业主,李某系1801室业主。2014年,王某在装修过程中,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次卧和厨房之间的承重墙上凿挖门洞。双方交涉期间,王某委托某建筑公司对已经拆改的承重墙进行了封堵施工。封堵完成后,建筑公司出具验收记录,验收意见均载明“合格”。李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填堵施工照片,主张王某实际使用的填堵施工钢筋间距明显不等、排列毫无规律、与验收记录不符。经法院释明,王某拒绝对其恢复拆改的承重墙申请国家建筑安全标准鉴定。因1801室墙体受损,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行为,依法将拆改承重墙恢复原状,并达到建筑安全要求,同时赔偿房屋修复费、修复期间房屋租赁费、租赁房屋佣金费以及搬家费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王某主张其拆改承重墙的行为与李某房屋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李某曾经就王某的拆除行为与其房间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但由于王某已经对拆除部分进行了封堵,导致无法鉴定。因难以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判断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王某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社会公众认可的一般生活常理,推定王某实施的危险行为与李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虽主张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无法提交证据,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王某主张其已对拆改的承重墙予以恢复,虽然王某提交施工方出具的验收记录予以佐证,但该验收记录记载的工程验收标准与李某提交的填堵施工照片对比,钢筋的数量和间距存在较大出入,仅凭该验收记录无法认定王某的加固行为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经法院释明,王某拒绝对其恢复拆改的承重墙申请国家建筑安全标准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李某要求王某继续对1701室拆改的承重墙进行回填加固、恢复原状,并应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具有合理性,应予支持。王某拆改承重墙的行为导致李某房屋受损,应当赔偿李某的相应损失。对于李某主张的房屋修复费用,法院参考鉴定意见书进行确认;房屋修复期间案涉1801室必然无法居住使用,故李某主张支付租房费用、搬入搬出费用以及租房中介费用,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居民住宅楼的承重墙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是承载着人员与房屋双重安全的“生命墙”,业主对墙体的使用不得破坏其基本功能。私自拆改承重墙不仅影响自己所在的房屋,还影响同一单元甚至同一栋楼的其他房屋。私自拆改承重墙后果严重,或将承担多种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私拆承重墙危及安全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住建部门向王某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限期改正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并对王某处以5万元罚款。

叁、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危险装修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业主及装修公司在施工前,应索要图纸明确承重构件,依法依规报备施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物业公司应加强施工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应对物业公司不作为、装修公司无资质等问题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其他业主发现有私自拆改承重墙的,应立即制止,并通知物业公司,同时可向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全社会协同发力、齐抓共管,才能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居住权益,守护千家万户的幸福。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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